产业
“珀莱雅”被侵权案终审获胜
跨类保护成维权标杆
近日,国货美妆上市龙头企业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莱雅公司”)在维护核心品牌权益方面取得重大胜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珀莱雅公司诉金珀莱(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金珀莱公司”)、上海珀仙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珀仙子公司”)等七名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通过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及对实际控制人责任的深度穿透,为消费品行业打击隐蔽式恶意侵权树立了全新标杆。
起底“珀莱雅家纺”的精密攀附套路
珀莱雅公司主品牌创立于2003年,其核心的第3类3653152号商标(图一)早在2013年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4月,刘某某父亲在24类上申请注册了第7325584号(图二)商标,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之后又将该商标转让给珀仙子公司。然而,自2023年起,珀仙子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在受让了第7325584号商标后,开始在家纺商品(如20类、24类、27类)上恶意申请了数十件包含“珀莱雅”“POLAIYA”的商标 。
(图一)珀莱雅公司主品牌注册的第3类3653152号“ 商标
(图二)刘某某父亲注册的24类第7325584号“商标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侵权方构建了一套从企业注册到全平台营销的精密“套路”。首先是主体“伪装”,侵权方线上开设运营主体为“珀莱雅(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珀莱(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官网,并将企业字号简称为“珀莱雅” ;其次在传播层面进行全链路渗透,借助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线下高速路和城市道路广告牌,大肆宣传推广“珀莱雅家纺”品牌并进行招商;此外,侵权方在销售层面做出线上线下“围堵”,先后在抖音、淘宝、京东等多个主流电商平台开设线上授权店铺,并在线下多地开设门店,大肆销售带有“珀莱雅”“POLAIYA”标识的家纺商品(如枕头、被子、床垫等)。
上述行为在不同环节形成叠加效应,客观上强化了品牌关联印象。这种“名为授权、实为侵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拆分、重组注册商标要素等非规范使用方式,强行与珀莱雅公司的驰名商标建立虚假关联,削弱了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严重侵害了珀莱雅公司的品牌商誉。
法眼如炬,穿透“面纱”严惩隐蔽式侵权
面对上述“傍名牌”行为,珀莱雅公司于2024年12月正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获胜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2026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作出了明确且具有行业指导意义的认定:
(一)跨类认定驰名商标: 珀莱雅第3653152号“”商标核准注册于2005年10月15日,法院从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情况、利税贡献、品牌宣传推广等角度综合评判认定,第3653152号“珀莱雅”商标在侵权发生时于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强化了2013年该商标已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结论,奠定了跨类保护的基础 。
(二)突出放大或单独使用“珀莱雅”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人在家纺商品上突出放大或单独使用“珀莱雅”等标识,如:“POLAIYA珀莱雅”、“珀莱雅”、“珀莱雅家纺”等(见下组图),实质上是对注册商标各要素的拆分、重组,割裂了拼音与文字的固有联系。被告在商业活动中弱化了自身商标显著性,强化“珀莱雅”标识,其目的是借助珀莱雅驰名商标的商誉吸引消费者,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三)规范企业字号,认定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金珀莱公司在2021年6月成立时,“珀莱雅”字号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金珀莱公司将已具有一定影响的“珀莱雅”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主观存在攀附珀莱雅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穿透侵权公司“面纱”,严究个人责任: 金珀莱公司及股东珀仙子公司,均系一人公司。邵某某系该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儿子费某某以珀仙子公司永久合伙人、CEO、“总顾问”的身份主导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及加盟。法院认定上述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人邵某某、费某某深度参与了侵权策划与实施,需对涉案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五)不规范使用商标发生在核准转让前,严究原权利人责任:2024年1月,刘某某将第7325584号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珀仙子公司。而珀莱雅公司控诉的侵权行为最早发生于2023年10月,即发生在该商标核准转让前,刘某某仍是商标权人。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某,因在转让核准前明知或应知被授权方将进行非规范性使用“珀莱雅”标识仍出具授权,主观存在过错,需对转让核准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以判例立标杆,共筑健康有序竞争生态
根据终审判决,侵权方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金珀莱公司、珀仙子公司等七名被告被责令立即停止侵犯珀莱雅公司第3653152号“珀莱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五名被告需共同赔偿珀莱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南通恒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分别对其中的20万元和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七名被告均需在相关官网首页、微博及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的置顶位置连续刊登声明一周,并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一天,以消除给珀莱雅公司带来的恶劣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件是典型的“傍名牌”“蹭流量”行为。侵权方通过企业字号登记、商标注册、品牌授权招商等多种方式,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构建“似是而非”的品牌联系,实质攀附他人长期积累的商誉。本案判决通过确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认定企业字号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及明确商标转让期间注意义务,系统回应了当前市场中较为隐蔽的侵权模式。
对行业而言,该案释放出清晰信号:品牌知名度并非可被“拆分借用”的公共资源。无论是通过注册近似商标、强化核心标识使用,还是通过企业名称、授权招商等方式营造关联印象,只要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或攀附商誉,均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消费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珀莱雅公司此次终审的全面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其坚决捍卫核心品牌资产、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免受混淆误导的责任与决心。从长远视角来看,该判决通过法律的铁腕,清晰划定了“攀附他人商誉与商标不可为”的底线,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现实警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中国香妆融媒体发布本文只是为了传递更多的讯息,不代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投资意见或市场暗示,仅供行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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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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