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显示,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更新了化妆品通报指南。此次更新主要包括对申报信息中地址要求的明确,以及对芳香过敏原标签要求的加强。
根据“妆合规”的相关文章显示,上述更新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自2025年3月5日起,该表格在第4节中要求化妆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加拿大地址。二是.,自2026年4月12日起,如果芳香过敏原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01%,则必须在标签和化妆品通报表中列出。
上述提及的化妆品通报指南依据加拿大《食品与药物法》(Food and Drugs Act, FDA)及《化妆品条例》(Cosmetic Regulations, CR)相关规定制定,旨在帮助化妆品制造商、进口商等更准确地完成化妆品通报。根据《化妆品条例》第30条的规定,化妆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首次在加拿大销售产品后的10日内,向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进行化妆品通报。未按规定完成通报的产品,可能会被禁止进入加拿大市场,或被强制下架。本指南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在加拿大境内生产化妆品的制造商;向加拿大市场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代表制造商或进口商配制、制造或加工化妆品的人。
中国香妆融媒体经仔细查询相关外电信息,关于加拿大香料过敏原披露生效日期的详情如下:
自 2026 年 4 月 12 日起,新上市和已有的化妆品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披露 24 种香料过敏原,当其在冲洗型产品中的浓度大于 0.01%,在驻留型产品中的浓度大于 0.001% 时。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新上市的化妆品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披露清单 1 和清单 2中的香料过敏原,当其在冲洗型产品中的浓度大于 0.01%,在驻留型产品中的浓度大于 0.001% 时。自 2028 年 8 月 1 日起,已有的产品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披露清单 1 和清单 2中的香料过敏原,当其在冲洗型产品中的浓度大于 0.01%,在驻留型产品中的浓度大于 0.001%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