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7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持续推进化妆品审评审批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鼓励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培育我国化妆品领域首发经济,对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者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提供产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承诺性声明,免于提交在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上述国际化妆品新品在注册备案时提交的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可以是设计图。
二、关于减免化妆品动物试验资料
特殊化妆品中烫发产品、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祛斑美白产品,以及使用了新原料的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除外),其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证明,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产品注册备案时,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减免动物试验产品范围。
三、关于调整化妆品(含牙膏)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为企业存档备查
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原料质量规格有相关要求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栏或者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或者检验报告。国家药监局不再公开原料报送码。已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更新维护或者申请变更。
四、关于优化共用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含牙膏)安全性技术资料要求
(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根据要求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提交产品具有代表性的说明和上述试验报告。
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上述试验报告,但需提交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并评估和确认共用试验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生产场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产品注册备案时,需对应提交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
(三)此处所称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是指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配方体系近似产品认定范围。
(四)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中近似产品的评估原则,对原料、风险物质以及产品稳定性、防腐效能和包材相容性进行安全评估。
五、关于简化改变生产场地化妆品(含牙膏)注册备案资料要求
已经注册备案的进口产品,拟转移至境内生产或者增加境内生产企业的,或者已经注册备案的国产产品,拟转移至境外生产或者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的,如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未发生变化,且执行的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共用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安全评估、功效评价等试验评估报告,但需重新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原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六、关于扩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法接受范围
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外,对于产品其他功效宣称,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允许注册人、备案人自主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者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等,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
七、关于接受共用配方体系近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
(一)同一产品注册人、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
其他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但需进行等效评价以确认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规定公布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摘要时,应当说明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的情况。
(二)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报告、配方体系近似说明和等效评价等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
涉及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的,产品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资料和配方体系近似说明。
(三)此处所称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是指配方中仅着色剂、香精、防腐剂、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的种类、含量及配方相应调整部分(溶剂、填充剂)的含量不同外,其他配方成分种类、含量相同,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相同的产品。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指导原则,适时调整配方体系近似产品认定范围。
八、关于简化化妆品(含牙膏)境内责任人变更资料
产品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无需再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仅需提交:
(一)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
(二)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7月28日
2026年07月29日 15:15
REPORT
报告
重磅发布中国香妆科学传播指数(CBSCI)2026年上半年调研报告(化妆品行业)
中国香妆科学传播指数模型(简称CBSCI)旨在建立中国香妆行业首个科学传播能力评价体系,推动行业从"流量竞争"向"科学认知竞争"升级,促进中国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6.08.16 18:56
重磅发布|《2025年中国化妆品产业发展报告》
《2025中国化妆品产业发展报告》立足2025年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实际,围绕市场运行、政策监管、技术标准、产业链协同、渠道变化、科技创新、国货品牌、消费需求及进出口贸易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总结行业发展的主要特征,研判产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报告显示,我国化妆品产业正加快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科技创新、产品品质、品牌价值和供应链协同能力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关键。现将报告全文作为附件发布,供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及相关单位参考。
2026.08.03 20:30
中国香妆科学传播指数CBSCI2026年Q1季度调研报告(化妆品版)正式发布
本调研报告依据《中国香妆科学传播指数模型(China Beauty Scientific Communication Index,简称CBSCI)》编制,围绕中国香妆行业"科研创新—科学内容—传播影响—消费者信任—依法依规依科学",对香妆企业科学传播能力进行多维度、可量化、可追溯的综合评价。
2026.07.25 10:17
中国香妆科学传播指数模型CBSCI正式发布
当前,我国正处于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科学传播的需求显著提升。信息过载与伪科普并存,公众已从被动灌输转向主动求证。过去,中国香妆行业普遍依赖流量驱动、单一成分炒作与概念营销,虽能短期触达消费者,却因缺乏科技内核导致产品同质化、信任度不足。如今,行业已从日化用品向美丽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竞争逻辑转向科技驱动,亟需构建“科学认知 → 品牌偏好 → 消费信任 → 用户忠诚 → 心智占领”的价值闭环。
2026.07.25 10:13
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年报
化妆品抽样检验是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对及时发现化妆品安全风险、依法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作用。2025年,国家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服务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2026.06.26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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